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凄艳的岁月1.3
[ 2008-5-9 14:14:00 | By: gxw77 ]
 

第三节 离婚

按照儒家传统教义,夫妇结婚,应该是“一与之齐,终身不改”,但实际上这很难做到,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,夫妻关系总有维持不下去的时候,离婚有时候也是不得己的选择,何况对丈夫来说,离婚可以重新评估其内在价值,看到底增值多少;对妇女而言,有时也是一种解脱,因而,离婚总是难免的,谈不上什么难舍难分。

一、离婚的主要方式

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、义绝和协离三种。

(一)“七出”休妻

按照《大戴礼·本命》中有关规定,妻子有以下七种过失丈夫有权休妻:一是不孝顺父母;二是不能生育,三是淫,四是妒,五是有恶疾,六是多口多舌,七是窃盗,这就是所谓的“七出”。

1、不顺父母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不顺父母去,为其逆德也。”女子嫁给丈夫为妻以后,她不单单以妻子的身份出现在夫家,同时也要以媳妇的身份出现。她所侍奉的对象主要不是丈夫,而是公婆,以及夫家其它成员。孟子说“娶妻为养”,也就是男子娶媳妇,首先不是为的自己方便,而是用来事奉自己的父母。如果儿媳妇不孝顺公婆,自然是对这一基础的破坏,因而就不为夫家所容。比如,西汉人鲍永,对后母非常孝顺。她的妻子就因为当着后母的面叱狗,结果被鲍永休掉![1]

与此相反,如果媳妇孝顺公婆,即使为此得罪了丈夫,法律也会维持媳妇的权利。白居易曾经判过这样一件出妻案:有个农夫下地干活,妻子在送饭的途中,刚好碰见了公公。公公这时也饿了,不由分说将媳妇带的饭吃了。丈夫在田间左等右等不来,饿得心慌,一怒之下,就要休妻。妻子不服,两人打起官司来。白居易的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:从夫妻的角度来看,妻子应顺从丈夫。妻子让丈夫挨饿肯定不对,丈夫休妻也有他的道理。但从翁媳的角度看,媳妇让公公先吃也不错。天大地大,老子最大。在丈夫与公公之间,如果作一个选择,只能公公优先,丈夫靠边。据此看来,媳妇做的没错。丈夫休妻,于理未通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配。[2]对妻子而言,公婆比丈夫更重要。得罪丈夫尚有挽回余地,得罪公婆只有死路一条。

2、无子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无子,为其绝世也。” 婚姻目的是“上以事宗庙,下以继后世”,没有生男孩就等于没完成应尽的义务,对不起父母,对不起祖宗。所以孟子才说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。为了传宗接代,只好不客气,休妻没商量。

曹植有一首《弃妇》诗,其中写道:“有子月经天,无子若流星;天月相终始,流星没无精。”意思是说,不生男孩的妇女,就像流星一样,在夫家呆不长;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,才能像明月一样,长存天际,也就是能夫家站定脚跟。曹植这首诗,实有所指。据说有一位叫王宋的姑娘,是平虏将军刘勋的妻子。结婚20多年以后,刘勋变心了,爱上了一个司马家的姑娘。山阳司马是当时的名门望族,人家肯定不愿给他做妾。为了与司马家结亲,刘勋竟以王宋不能生子为由,将王大娘休掉了。

由于无子性质严重,即使媳妇出身高贵,相貌、品德出众,只要无子,也难免被休的命运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,据说她“手如柔荑,肤如凝脂,领如莸蛴,齿如瓠犀。”又说她“巧笑倩兮,美目盼兮”,[3]一举一动能把人迷死。可就这样一位大美女,后来也给休掉了,原因就是她没生男孩。相反,如果媳妇有子,即使丈夫不喜欢,由于考虑到儿子的感受,也能稳固在家中的地位。司马炎与妻子张氏关系本来不错。后来司马炎娶了小妾,就开始对张氏疏远了。司马炎得病,张氏去照顾他,却被他斥骂。张氏又惭又怒,于是绝食。张氏的儿子们不干了,也都绝食了。司马炎只得向张氏道歉,并且私下对别人说:“老物不足惜,虑困我好儿耳!”[4]

到了唐代,无子的罪过更大。在《唐律》中,“无子”排在“七出”第一位,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清。不过,到了后世。丈夫们也明白过来,妻子再不好,毕竟感情基础牢固,动辄将人家休了,不仅对不住老婆,而且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。所以“无子”出妻的少了,代之以纳妾生子。妾所生子,所有权仍是妻子的,这跟现在的借腹怀胎差不多。不同的是,妾生子后,要对人家负责,不能出点钱了事,以后就是一家人了。这就形成对妻子感情上的考验:或者无子被出,或者大方地为丈夫纳妾,博得贤妻的美名。实际上这是两难选择,可是谁让你不会生男孩呢?古代人不明白,生不生孩子,是丈夫与妻子两人决定的;至于生男生女,更是丈夫的责任。要说休,应该休的是男人。可是古人不懂这个道理,把责任全部归于女方,这真是比窦娥还冤啊。

3、淫僻。“淫”指的是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;“僻”指的是行为乖张。“淫僻”两字,以“淫”为主,这是古人最在意的,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淫,为其乱族也。”男人之所以特别忌讳妇女淫乱,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血统的稳定。最初,男人关心的主要是婚后守贞,对婚前不太在意。据说有一个少数民族,女子在婚前性对象越多,就越畅销,这说明人家有魅力。但结婚后就不行了,只能向自己的丈夫提供性服务,这样生的孩子才是自家的。但也有特殊情况,假如姑娘过门时已怀了人家的宝宝,当时又看不出来,这样仍会乱了血统。所以古人又有了新的对策,其中最有名的是鲜卑人。他们不管头胎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,一概杀掉。尽管残忍,但为了宗族大计,也不得不如此了。当然,汉人一向自诩代表先进文化,太出格的事容易引起争议。于是又在妇女身上打起了主意:如果姑娘在婚前就严防死守,守身如玉,咱们爷们不就省心了吗?这样,宋代以后,又兴起了“处女贞”,讲究新婚之夜“验红”。

“淫僻”在七出中最初位列第三,到了唐代一度升格为第二顺位。《清律》仍列在第三条,但又规定“七出”之条中,其它各条都有商量的余地,惟独对犯“淫僻”条的格休勿论。对于犯有“淫僻”过错的妇女,即使丈夫不愿休妻,家族也会强令其休掉。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:谁家的老婆要是与人鬼混,宗族有权判令离婚。如丈夫不愿休妻,连丈夫一并开除族籍。如果生了儿子,也不参与本族排行,一切公益事业均无权参与。又据清代施闰章在“施氏家风述略”中记载,有个小媳妇与人通奸,被人发现了。族长按照有关规定,让这位倒霉的丈夫休妻。又说他管教不严,也有错,得接受鞭责。这人不服,说要打就别罚,要罚就别打。俺老婆没了,不但不同情,还要打我,打死俺也不服。于是族长就请施闰章的父亲给他讲礼说法,给他做思想工作。同时把卖妻的钱存放在族长家里,说啥时明白道理了,钱还是他的。过了一段时间,这人终于明白打他是对他好,于是主动认错,族长也把卖妻的钱给了他。从这件事可以看出,丈夫休妻不但有严密的制度,也有完善的监督系统,想不休都不行。在这样严格的控制之下,妇女们再也不敢存有侥幸心理,只有老老实实、一心一意跟着丈夫走,这才有前途,否则死路一条。

4、恶疾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有恶疾,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。”也就是不能参与祭祀,怕弄脏供品。祖宗不食不洁之物,这样就得不到祖宗的保佑。

什么病属于“恶疾”呢?东汉何休把喑、聋、盲、疠、秃、跛、佝都归入恶疾。实际上,除了“疠”也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,难以治愈外,其它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。到了后来,患有精神疾病也视为恶疾,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的妻子岳氏,因患有羊角疯,被丈夫休弃。岳氏回娘家后,经过一段时间治疗,逐渐康复,于是要求重续前缘,不料此时归先生已经再婚娶妻。岳氏心想,我这病本来不是什么大病,你不愿花钱算了,还把我休了。现在我用娘家的钱治好了病,不是省你的钱?谁知道你这么快就重婚了。原来所有的一功都是借口,都是阴谋。在这万恶的旧社会,哪有我们妇女说理的地方?岳氏一时想不开,竟然投井自杀了。[5]

从恶疾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来看,这一条更多的是为丈夫休妻提供借口。古人之所以列出这么多所谓的恶疾,原因不外乎扩大丈夫的休妻之权,进一步使妻子臣服于丈夫,也为丈夫停妻再娶提供了方便。这也是夫权社会必然的现象:立法者是男人,执法者也是男人,他们制定规矩时,当然要把自身利益最大化。

5、妒忌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妒,为其乱家也。”在男尊女卑的宗法社会,女子嫉妒不仅败坏了夫家的名声,也扰乱了家族内的秩序。这是对男权统治的挑战,也是对宗法伦理的反叛。因此,为了保护家族的稳定,为了维护男权,把那些嫉妒心强烈的妻子休掉,就成为常见现象。西汉元帝王皇后之母原是王禁正妻,王禁又“多娶傍妻”,其妻不满。王禁便以“妒”为由与之离婚。[6]东汉冯衍妻嫉妒,结果年老被休:“衍娶北地女任氏为妻,悍忌,不得蓄腾妾,儿女常自操井臼,老竟逐之。”[7]

圣人把“妒忌”列为“七出”之一,这完全是站在男人的立场上的。妇女们当然不服,只要有机会,她们还是能妒忌就妒忌。像东晋的王导,就是家有妒妻。王导的妻子曹氏,生性十分妒忌,不但不允许王导纳妾,甚至身边的男秘书长的俊俏点,也一概让他们下岗。可怜王丞相一手拿权、一手拿钱,就是没有女人缘。王导心想,人生苦短,青春有限,这样下去我算白活了。好在我手里有的是私房钱,何不背着老婆在外面乐一乐?说干就干,王导很快在外面布置了一个安乐窝,娶了几房姨太太。顺便还生了几个男孩子,为王家的千秋大业又做了若干贡献。可是曹氏也不是白吃饭的,秘密最终被揭穿了。曹氏震惊之余,竟带着侍女、太监20余人,各带菜刀一把,要将这些狐媚子消灭干净。王导得知情况后,立即命令备车,前往营救。路上老嫌车子跑的慢,竟用手中的拂尘拼命打牛赶路,终于抢先到达了目的地。等到曹氏赶到,这里已是人去楼空。

王导还算幸运的。清初有位汪某,曾任同知之职,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,没事找事,天天同几个小妾争风吃醋。可这几个小妾也不是好惹的,大概背后有丈夫撑腰,这个媳妇也没占上便宜。这个媳妇越想越生气,心想不给你们玩了,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小鸡割掉了。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,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。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,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。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,这时回答说:“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。”又据诸联《明斋小识》记载,乾隆时,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花心非常气愤,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。有一天,他乘丈夫熟睡之机,用刀割掉了他的小鸡。大夫惨叫一声,从梦中惊醒。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,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小鸡,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。县令看见那件东西,叫道:“好大的鸡巴!”惹得哄堂大笑。后来,那位丈夫平安无事,只是声音变得尖细,像女人腔了。

为了抑制妒风,无论政府还是民间,都有打击妒忌的呼声。其中做得最绝的要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。由于常遇春无子,朱元璋就赐给常遇春一个婢女。常遇春很喜欢她,但老婆太厉害,一直不敢上手。一次,婢女献茶时,常遇春忍不住赞了一声“好漂亮的手”!没想到妻子竟将这个婢女的手砍下,送给常遇春“欣赏”。朱元璋知道后,大骂其妻要“断英雄之后”,于是密令校尉杀掉常妻,砍成碎块,烹后赐给常遇春,并曰“悍妇之肉”。在社会舆论以及政府打压之下,很多妇女自觉改掉了妒忌的“毛病”。有的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,尤其是明清以后,正妻支持丈夫纳妾成了妇德的一项重要内容。比如,钱伯生“壬申科进士”,有一女鬟,“风姿秀雅,殊可人意”,其妻劝钱“私之”。[8]

但是,平心而论,以妒忌为借口出妻,确实不能让人心服。男人们自己左搂右抱,女人换了一个又一个,又不允许大老婆妒忌。这就好比揍了人家一顿,感觉很爽,还不允许人家喊痛。喊痛就是人家的不对,还得再揍一顿。这个道理,其实古人也明白。汉阳别樵居士在《家庭宝筏》这样评价男子纳妾:娶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。如果妻子不能生男孩,不得己娶妾,这也是为着传宗接代。妻子为了夫家的千秋大业,支持丈夫娶妾,这是幸事,但也是偶然中的偶然。如果妻子不支持丈夫娶妾,这很正常,结果只能是徒增烦恼。如果娶妾生子,也不见得是件好事。小妾恃宠而骄,老婆更怀嫉妒,整天你争我闹,哪里还谈得上圣人所要求的家庭和睦。不过,话说回来,娶妾得子,这毕竟还是好事。假如老婆已经生子,这时再娶妾,甚至一而再,再而三,这就是男人的不对了。要知道,女人也是人,老婆就是不嫉妒,小妾也没面子啊。人家姑娘也是人生父母养的,有的是家庭困难,被爹娘卖掉,有的甚至是被人贩子盗卖的。一旦为人小妾,立马低人一等,想想也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。

当然,像这样理解女人的观点,毕竟是少数,并不占主导地位。无论如何,妒忌总还是让男人不爽的一件事,但又不能不面对。有了这一出妻借口,总算给男人的花心提供了制度保证。

6、多口舌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口多言,为其离亲。” 按照“四德”中“妇言”的要求,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,“言不贵多而贵当”。妻子多言,容易离间家庭关系,导致家庭不和。因而,克制、顺从是妻子的天职,妻子对丈夫、公婆的话,只能言听计从,不能辩是论非,争议曲直,更不能言辞过激,冒犯公婆、丈夫。妻子在家庭中只有听从之分,而无分辨之权。只有言听计从,夫唱妇随,否则难逃被“休”的命运。如汉初名相陈平,年轻时与兄嫂同住,其兄每日耕田,并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。嫂子嫌陈平不爱劳动,吃白食,有点气不愤,忍不住发表自己的见解说:“有叔如此,不如无有!”陈平听说后,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了。陈平的哥哥一生气,就把老婆给休了。

又如东汉李充,家境贫寒,“兄弟六人同食递衣”,李充的老婆私下同李充商量:“现在咱们家这么困难,一时半会难以改善。正好我有点私房钱,不如分家另过,你看如何?”李充假装答应:“这样也好。可是分家是件大事,不如开个酒会,让父老乡亲们在一块议一议,免得人家说名不正言不顺的”。李充的老婆不知是计,高高兴兴地办了一桌酒席,宴请乡邻父老。酒会开始,李充忽然跪在母亲前面说:“这个婆娘无礼,竟然教唆儿子分家,离间我母子兄弟,所以请求休掉她。”于是当着众乡邻的面,“呵叱其妇,逐令出门”。李充的老婆当此情景,竟没有分辩的余地,只好含泪而去。其实,当老婆要求分家时,李充完全可以先做她的思想工作,没必要弄到大庭广众之下,然后宣布她的罪状。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,李充更像是在“做秀”。因为汉代选官靠推荐,其中“孝廉”是一项重要内容。李充此举,无非是沽名钓誉,为自己做官制造舆论。最后,李充成功了,历史上多了个伪君子,同时也多了个牺牲品。怪不得大家都说,每个成功男士的背后,都有个什么、什么女人。这样一来,还有哪个妇女说话敢不小心?为了防止妇女们不知不觉中犯错,有一位好心人唐彪,专门写了一本《妇女必读书》,有点像今天的淑女手册,其中说“妇人贤不贤,全在声音高低、语言多寡中分:声低、言寡者贤,声高、言多者不贤也。”现在看来全然不对,但在古代,可是千真万确的真理!

7、盗窃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载:“盗窃,为其反义也。”这里的盗窃,并非是外盗窃他人财物,而是盗窃家内财物。《礼记·内则》规定:“子妇无私货、无私畜、无私器。”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,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下借给别人,甚至赠送别人,否则就构成“窃盗”。《汉书·蒯通传》载,某家在夜里丢了肉,婆婆硬是认为被儿媳所偷,结果将儿媳赶走。《汉书·王吉传》载,王吉“少数居长安,东家有枣树种吉庭中,吉妇取枣以咦吉。”后来王吉“知之,乃去妇。”有些家庭还规定有专门的办法。如郑氏家规要求,家庭劳作必须集体进行,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,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,严格防止窃盗私藏,为小家庭谋私利。

从“七出”内容来看,可以发现这主要是保护夫权及族权利益的,妇女既是被动的接受者,也是受压迫者。当然,这并不是说一点也不保护妇女的利益。与“七出”相并行的,还有“三不去”。按照周代的礼制,已婚妇女即使犯了“七出”之条,若有下列三种情形,丈夫就不能将其休掉:“有所娶无所归,不去;与更三年丧,不去;前贫贱后富贵,不去。”其中,“有所娶无所归”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,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,若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,故不能休妻。“与更三年丧”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,如此已尽子媳之道,不能休妻。“前贫贱后富贵”是指娶妻时贫贱,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,义不可取,故不能休妻。明朝还规定“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。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减二等追还完聚。”《大明律·户律三·婚姻》卷六。但在实际情况中,若妇犯恶疾,犯奸,“三不去”的限制往往无效。

(二)和离

“和离”始见于唐代《唐律·户婚》,在“诸犯义绝者离之”条后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(问罪)。”《疏议》对其阐释说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,谓彼此情不相得,两愿离者,不坐。”就法律条文本身看,这种离婚制度有两个特点:第一,无论是“和”还是“两愿”,均意味着夫妻双方态度一致,也就是现代婚姻法中的“合意”的表述。由此可见,起码在形式上,和离与出妻、义绝有着本质的区别。即在这种离婚方式下,夫妻双方均被视为行为主体,在表面形式上都处于平等地位。第二,“和离”、“两愿离”的条件是“夫妻不相安谐”、“彼此情不相得”,可见“情不相得”是根本,“不相安谐”是表现。这种里表关系说明和离的后果,就是出于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。单从法律条文而言,颇有现代法律中“破裂主义”的色彩和“无因离婚”的表征。宋代对和离的规定与唐代相仿。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,而和离婚者不坐”,意思是说,若夫妻彼此情不相得,双方同意离婚者,法律不予治罪。可由妻子提出,不过仍要由男方写离书,赋予女方才算成立。如果只是女方单方面想离婚是不行的。和离之后可依照离婚的原因,来决定男方或女方是否可收回聘财或嫁妆。

(三)义绝

义绝包括夫对妻族、妻对夫族的殴杀罪、奸非罪,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。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,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,否则要受法律处分。《唐律·户婚》规定:“诸犯义绝者,离之,违者徒一年。”袁枚的妹妹袁素文就是通过“义绝”这种方式与其禽兽丈夫离的婚。袁素文名机,字素文,别号青琳居士。素文未出生时,其父母曾与高姓指腹为婚,高氏子成人后,却是市井无赖,坏事做绝。高氏家长怕委屈袁素文,主动要求解除婚约。但袁素文囿于礼教,执意不肯。婚后,高氏子常向素文索取嫁妆,作嫖妓之资。素文不从,就百般毒打,甚至用火燎灼。后来因高氏赌博输了钱,准备私下卖妻还债,袁文才逃回娘家,告诉了她父亲,父亲大怒,讼于官府,通过义绝这种方式与高氏离了婚。

二、妻子的离婚权

在离婚中,大多数情况下妻子都是被动的一方。比如,“七出”完全针对的女性;“义绝”及“和离”虽是男女通用,但“义绝”中仅有一条是妻子休夫的条件,其它四条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。“和离”往往是男方出于“厚道”,为了照顾女方脸面而采取的离婚形式。尽管如此,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,仍有要求离婚的权力。对于妇女的正当要求,法律还往往予以保护。

当然,不同的时代,妇女请离的条件是不一样的。最初,妇女请求离婚多带有随意性,比如汉代妻子离婚,有的是因为丈夫品德不好:东汉女子吕荣的丈夫徐升“少为博徒,不理操行”,吕荣的老爹恨其不争气,就让女儿与其离婚。有的是丈夫有恶疾,比如曹寿有恶疾,他的老婆平阳公主就把他给休掉了。有的则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,最出名的就是朱买臣被休。

这种妇女主动请离的现象,并不为民间所接受,更不为官方所鼓励。但是,妇女主动请求离婚,毕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,所以有关立法也逐渐发展起来,对妇女主动离婚加以规范。根据历代法律与实践,妇女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:

1、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:妻子尽管是丈夫的所有物,但丈夫要将妻子当作出卖肉体赚钱的工具,仍是为法律及习俗所不容的。一旦丈夫做出了这种有背伦常、有伤风化的事情,就有可能面临被判离婚的危险。最早做出相关规定的是在元代,《元史·刑法志》载:“夫受财而纵容或勒迫妻妾为娼者,夫及奸夫淫妇各杖八十七,离之。”如果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并谋取钱财,除了杖87下外,还要强令离婚。元大德元年十二月,就发生了丈夫逼妻妾卖奸,被判离婚的案件。事情是这样的:有一位王用先生,每天一大早就让妻子阿孙、妾彭莺哥出外卖淫挣钱,直到晚上才让回家。如果挣的钱不够指标,王用还要严刑拷打。哪里有压迫,哪里就有反抗,彭莺哥不堪忍受虐待,告发到官,王用被抓了起来,还戴了木枷。偏巧这时朝廷大赦,王用又被释放回家。不过,王用的行为毕竟属于义绝,离婚还是免不了的,妻妾二人最后被判“归宗”。

明清两代在“犯奸”罪中规定:丈夫如果纵容妻子与人通奸,要杖90;如系强迫,则杖100,并判离婚,让妇女仍回娘家。妻子在遭夫逼迫与人通奸时,可以主动诉诸法律,要求离婚,从而摆脱物质和精神折磨,不但保护了妻子的人格尊严,也维护了社会伦理道德。

2、典雇妻子:唐、宋律无此规定,元律虽然禁止用钱典雇妻妾的规定,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。《明律》规定:“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,杖八十。……知而典娶者,各与同罪,并离异,财礼入官”。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为,维护了妇女的尊严。

因为丈夫侵犯妇女权益,官府强制离婚的状况也有,最常见的是丈夫为了贪聘财而将妻子嫁与他人,这种情形发生的话,妻与两夫皆离,另外再嫁他人,而原来的丈夫要判两年的徒刑。比如元大德二年(1298年)八月,有一位郭季二,将自己的妻子以妹妹的名义嫁与军人王二,并得财礼若干。事发后,有关部门除判决二人离婚外,郭季二所得财礼也被剥夺了。

3、丈夫因犯罪服刑,妻子可要求离婚:《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》篇的判词称:“在法:已成婚而移乡编管,其妻愿离者听。”编管是宋代惩罚犯罪的一种制度,官府强制罪犯离开原籍,发送外地,编入另册管制起来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妻子要求离婚,国家也予以支持。该案中林莘仲被编管,由于六年不过问家里事,他的老婆就与他“自合离婚”,并得到允许。

4、除了服刑外,因其它原因久出不归的,妻子也可要求离婚。北宋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,妻子就可依法提出离婚早请,而且男方不得取回聘财。为了避免一些男子为财骗婚,宋真宗时又放宽年限,规定只要丈夫挟财失踪满三年,妻子就可依法离婚。《明律》与宋代精神相同,规定凡“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,并听经官告给执照,另行改嫁,亦不追财礼。”明确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,妇女就可以改嫁,女方所财礼也不归还男方,作为对妇女感情损失的补尝。

5、如果妻子的人身权利受到丈夫伤害,妻子也可要求离婚。元律中有“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……并离之”的规定。《明律》中规定,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伤,如果双方愿意离婚,就可判离。比如元至大二年(1309年)六月初七日,杭州路民钱万二为了开发老婆的身体挣钱,竟想到了人体彩绣这一现代艺术,要在妻子狄四娘的身体上雕刺青绣,然后裸体示众。狄四娘不从,钱万二就将老婆暴打一顿,然后强行在其背部、双腿雕刺龙鬼,“在街露体呈绣迎社”。可能岳母有不同意见,钱万二又与岳母发生冲突。刑部经审理判决如下:“庶民生理,勤实为本,钱万二不以人伦为重,贪图钱物,将妻狄四娘抑逼遍身雕刺青绣,赤体沿街迎社,不惟将本妇终身废弃,实伤风化,合杖断八十七下,合准行省所拟离异。”

另外,如果妻子被公婆殴伤,也可判离婚。《元史·刑法志》载:“若妻不为父母悦,以致非理殴伤者,罪减三等,仍离之。”明律规定,“祖父母、父母……若非理殴子孙之妇……致令疾废者,杖八十,笃疾者,加一等,并令归宗。”两相比较,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,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。

6、协议离婚:除了诉诸法律的手段外,妇女还可通过协议与丈夫达成离婚。历史上,协议离婚出现得很早。比如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就有“娶判妻……皆书之”的说法,按照宋代郑愕的注解,意思是“民有夫妻反目,至于仳离,已判而去,书之于版,记其离合之由也。”由此可见,不管出于什么原因,只要双方同意,就可以离婚。对此原则,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。唐律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。”

实际上,生活中通过协议离婚的也为数不少。比如晋代的谢邈,他的妻子郗氏好吃醋。谢邈娶妾后,郗氏极为不满,就写下了绝交书。[9]又如王欢,“家贫乐道,专精耽学,不营产业”,家里经常缺吃少穿,王欢却一点也不以为意。他的妻子受不了他,一生气把的书烧了,并要求离婚再嫁。

除了通过正当渠道外,也有直接逃婚的。秦简《日书》中有大量“娶妻不终”、“弃若亡”、“去夫亡”的字眼,这反映的就是当时妇女逃婚的事实。对于逃婚,整个社会都是坚决反对的。《白虎通·嫁娶》有去:“夫有恶行,妻不得自去也,地无去天之义。夫虽有恶不得去也,故《礼》曰:一与之齐,终身不改。”这是对妇女逃婚的道德批判。再到后世,逃婚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。《唐律》规定:“妇人从夫,无自专之道”,如果“背夫擅行,有怀它志”,妻子要被判两年有期徒刑。如逃婚后又改嫁的,又犯了重婚罪,要从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。《明律》更严重,如果妻子背夫在逃,就要杖一百,从夫嫁卖。在逃婚过程中又嫁他人的,则要处以绞刑。

三、历代离婚的一般概况

根据以上介绍,无论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,都要给个理由先。但在实际生活中,由于丈夫在各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,其离婚权往往无限扩大。与此相反,妻子的离婚权本来就小,在实践中又受到多方限制,最后还得经丈夫批准才能通过,而且离婚后压力过大,结果妻子很少主动提出离婚。

就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言,早在先秦就很随意。比如孔子休妻,据说是老婆做饭不合口味。看起来做圣人老婆也没什么好的,圣人级别不高,还要摆谱。真要享受,那就吃大餐呗!吃不起大餐,老婆就得亲自下厨,又嫌老婆手艺不好,最后倒霉的就是太太。问题是,做不好饭符合“七出”的哪一条呢?孔子没有回答,也无须回答。人家是圣人,出口成制,老婆当然无法与其理论。后来曾子得孔子真传,休妻时的借口是老婆没把梨子蒸熟。毕竟曾子没孔子有权威,这时曾子的太太较真了,问梨子不熟符合“七出”中的哪一条?曾子没法,只好敷衍:你又何必这么认真呢?不想要你就不要你了,你还怕我找不来借口?非得让我找个恶毒点的借口你才舒服?以后你还嫁不嫁人了??曾子妻一想,看来这是先生对我好啊,用这样的小毛病打发我,还不是考虑到我的声誉?真要胡编个更恶毒的借口休我,我又能找谁说理去?这还不是他们爷们说了算?于是曾太太痛痛快快回娘家了。

不用说,老百姓总是跟着上层走的。但他们离不离婚,好像也没人关心,书上也不会记载。除非这件事很有趣,才会有人记下来。据说宋国有个人要嫁女儿,临嫁前不是教女儿些为妇之道,而是这样开导女儿:现在的情况你也很清楚,结婚固是不易,离婚却是不难。作为人妇,你被休的概率比不被休的概率大得多。为此,你要在被休之前有限的时间内,能偷就偷,不能偷就暂时藏起来,把你夫家的东西尽快转移到咱家。一旦被休,你也不吃亏,再嫁也多些资本,且记且记!不料该女偷的急了点,很快被公公发现。结果不言自明,人是不要了,财物也没弄走,真是赔大了。

不过,离婚如同儿戏,毕竟影响家庭稳定,进而影响到安定团结,所以后来就有人出来进行限制。例如管子在齐国,就规定“士三出妻,逐于境外”。也就是说,这个“士”阶层,只有三次换老婆的机会,再多你的品德就成问题了。这说明你“二三其德”,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睹色起意,见异思迁,给人的感觉是为人不可靠。这样的人,怎么让领导相信?用又不敢用,不用又占用国家资源,只有驱逐出境了事。妇女也不能过多改嫁,为了体现男女平等,也是三次机会。如果老是被人休弃,就说明为人不贞不顺,驱逐出境是不必了,罚她去舂谷子,也算废物利用吧。[10]商鞅变法,在秦国也主张夫妻关系稳定,不要搞内耗,要多生孩子多种树,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祖国的统一大业之中去。从总体上说,越往后世,人们对离婚越谨慎。尤其是唐代以后,佛教盛行,冥报观念,颇入人心。如果无故休妻,往往为人所垢。比如崔颢多次休妻,当时人就认为他“无行”。宋代认为离婚不是什么光彩的事,尤其士大夫轻易不愿休妻。司马光说“夫妻以义合,义绝则离”,结果遭到士大夫的群起反对。明代以后,离婚更被视作不祥之事,甚至代人写离婚文书也有伤阴骛。民间有“宁拆十座庙,不破一门婚”的俗语。所以一般人宁愿多置姬妾,也不愿休妻。用现在的话说,就是“墙外彩旗飘飘,墙内红旗不倒”,老婆虽然惹人厌,但放在家里也不争这口饭,何必非撵人家走?大家和平共处,岂不两全其美?可见后人总比前人强,要不怎么说社会在进步,观念在发展呢?

至于妇女主动提出离婚,总体上偏少,但历朝历代都有记载。最早的如姜太公的夫人马氏,看到老姜头这么一把年纪了还没出头之日,跟着他也没什么指望,于是主动要求离婚。无论姜太公怎么解释,决不回头。再晚的如汉代的朱买臣马前泼水的事,也是老婆主动离婚。当然下场都不好,等到老公真的发达了,就要秋后算帐。说起来这都是儆示妇女的:这离婚的事,你们最好还是交出决定权,不然有你们后悔的。

妇女主动要求离婚往往要付出代价。据唐人范摅的《云溪友议》记载,颜真卿任临川内史,当地有一书生名叫杨志坚,“嗜学居贫”,其妻因不堪忍受贫困,“索书求离”,杨志坚无奈赋诗一首,内含允许离婚之意,“其妻持诗诣州,请公牍以求他适”。对于杨妻主动离婚的行为,颜真卿大怒,以其“侮辱乡闾,伤败风教”为由,将她笞二十,最后仍“任其自嫁”。在这个故事中,杨志坚的妻子虽然如愿离婚,但却没有赢得道义上的支持,不但被打了板子,而且成了反面教材。由于这些种种原因,妇女求助法律离婚的很少,至于协议离婚,更是男人说了算。即使真的离了婚,这些妇女也会遭到人们的非议。

有时候,妇女明明有离婚的道理,可是官方就是不答应,《通制条格·卷第四·嫁娶》记载了这样一件事:至元十六年五月,清平县樊裕告女婿刘驴儿作贼,要求女儿与其离婚。清平县有关部门这样判决:“夫妇之道,人伦之重。若男弃妇,犹有三不出之义。女子从人,岂得反弃其夫?”要求不被支持!甚至贵为宰相,也难以让女儿离婚。北宋中期宰相向敏中,其女病笃,而女婿皇甫泌却终日在外泡妞,向敏中不得已,上书皇帝请求批准女儿与皇甫泌离婚。向敏中企图借助皇帝的权威准其女儿离异,结果却不了了之。

最后,谈谈离婚的程序。春秋经传所载离婚之事虽多,但离婚程序却甚少涉及。今天的能见到的,大致如下:若是普通百姓休妻,只须请人到女方家,告诉女方家长说:“男方说是他自己不好,实在不配和您的女儿吃一锅饭,他请我来跟你谈谈。”女方家长则回答说:“都是小女不好。这是我的责任,就照男方说的办吧。”客人走出来,主人送到门外,离异就告成功。贵族离异的过程大同小异,由男方派一家臣到女家,对家长说:“我们主人不会处理家事,不能和您家小姐长远侍奉祖庙,他派我来转达您老爷。”女方家长还是客气:“不要这样说,这都是我以前没把姑娘教育好,现在我一定从命。”男方把女子当初出嫁时的嫁状还给女家,这事就办完了。[11]从上述过程可知,离婚纯属私人事务,双方家长打个招乎就行了,不须经过官方认可。这时离婚仍在礼的范畴之内,尚未入律。

到了汉代,离婚之事已有法律规定。如九章律规定“弃妻畀所赍”,离婚时男方要归还嫁妆。但离婚的具体程序,已不可考。汉以后,官员离婚似乎要请求皇帝或有关部门批准,始能离婚。前面所述向敏中之事,大概就有这个因素。至于清代则明确规定,官员休妻,如妻子曾经受封,那就得向刑部申请,经刑部审理后,如果符合离婚条件,这时才准予办理离婚手续。如不合规定强行离婚的,要按律治罪。[12]但如是平民百姓,就没必要这么慎重了。在唐代,如果男方提出离婚,只要丈夫及双方家长签字,并经邻居作证后,离婚就可生效。女方意见如何,无须予以考虑。若是女方要求离婚,就复杂得多了。妇女首先要征得男方同意,并做出书面证明,然后呈请官府批准,这才能离婚改嫁。如果丈夫失踪或者逃亡,妇女无法征得丈夫同意,则可直接陈请官方批准。这时官方有裁量权,如认为合法,就可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,判决离婚。

宋代离婚证书由丈夫签写后交于妻子,如丈夫不会写字,可以用打手模代替。但是,古代会写字的人少,所以打手模的居多,写字的则不常见。到了元代,规定手模无效,必须明立休书,才能生效。不过民间还是看重手模,除书写文字外,手模仍不可少。当然,如男方父母健在,仍应重得父母同意,休书也需证人,最后经官方批准生效,这与唐代是相似的。

休书的格式,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离婚文书中可见一斑。“敦煌文书”中的休书称作“放妻书”,内容大致如下:先说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,应该好合好散。然后丈夫祝愿妻子离婚之后,“重梳蝉鬓”,再整美眉,打扮得漂漂亮亮的,找一个更好的男人做老公。至于咱们夫妻,应该“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”,从此后“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”,甚至还要“伏愿娘子千秋万岁”,整篇文书写得幽默有趣。

宋代离婚文书大体如此,先将妻子猛夸一通,什么“柔容温和”,又是什么“六亲赞美”,总之是个好姑娘。遗憾的是两人没这个缘分,但也说不上怨谁不怨谁的问题。想来是前世怨家,这才弄到两人“猫鼠同窠”的地步。与其弄得六亲不睦,不如协商离婚,好合好散。最后也是祝愿妻子嫁个“重官双职之夫”,并预祝“娘子千秋万岁”,通篇不提离婚的真正原因,体现了“君子交绝,不出恶声”的传统美德。

清代离婚文书,与宋明无大差异,也是先写离婚出于情意,并无逼迫;既离之后,听凭改嫁。然后注明离婚日期,最后由丈夫亲书画押,打上手模。

离婚之后,妇女恢复本来身份,仍归本家,这叫做归宗,因而妇女离婚也称“来归”或“大归”。需要指出的是,古代婚姻,系“合二姓之好”,因而离婚非仅取消夫妻二人关系,而是解除两家关系。但也有离婚之后,仍保持两家关系的。如《左传》记载杞桓公要求与叔姬分手,但并不绝婚,得到鲁文公的同意。又如曹操与夫人交恶,曹操将夫人给休了,但并未绝婚,只是想作个冷处理,让夫人反思一下。过了一段时间,曹操亲自上门,想恢复夫妻关系,不料夫人却是认真的。夫人当时正织布,听说曹操来看她,仍然织布如故。曹操进屋之后,故作亲昵状,搂住夫人的肩膀说,你看看是谁来了?咱们回家去吧?谁知夫人既不回头看,也不回答,仍是专心致志地织布。曹操无奈,只好原路回家,走到窗外,仍不死心,再问“难道我真的没机会了?”夫人不应。曹操终于死心,说:这次我可来真的了,于是正式绝婚。

另外,如夫妻一方死亡,并不意味着两家婚姻关系的终结。如要断绝两家婚姻,仍须正式写休书。当然,即使写过休书,也不见得完全脱离关系。比如双方育有子女,按律男孩要归夫家,女孩大多归夫家,也有判归妇家的。但无论判给何方,母子关系都不会中断,历代法律均予保护。如离婚之妇死后,子女有服丧的义务。儿子如有出息,遇有封赠或恩荫之事,被休的母亲仍享有此种权利。

综上所述,离婚作为调节夫妻关系的最后手段,基本上是以男子为主导的。男子有多种离婚的理由,并将这些理由无限扩展,基本上想离婚就能离婚。妇女只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有权离婚,有时正当的离婚权利也得不到支持。即使离婚后,受伤害的仍是妇女。男子可以顺利地再婚,女子则受到歧视,再婚也较为困难。另外,在财产分割,子女所有权方面,女方还要遭受重大损失。因而,离婚大部分情况下对妇女都意味着伤害。



[1]《后汉书·鲍永传》

[2]《白居易集》卷6

[3]《诗经·卫风·硕人》

[4]《晋书》卷32,第948-949

[5] 李塨《恕谷后集》卷7,《可母岳墓碣铭》

[6]《汉书·元后传》。

[7]《后汉书·冯衍传》

[8]陶宗仪《辍耕录》卷8:“嫁妾犹处子”。北京:中华书局出版社,1985

[9]()房玄龄等撰:《晋书》卷79,又乐陵人,北京:中华书局,1974

[10]《管子》卷8,小匡20。北京:北京燕山出版社,1995

[11]《礼记·杂记》:诸侯出夫人,夫人比至于其国,以夫人之礼行,至,以夫人入。使者将命曰:“寡君不敏,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,使使臣某敢告于执事。”主人对曰:“寡君固前辞不教矣,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。”有司官陈器皿,主人有司亦官受。妻出,夫使人致之曰:“某不敏,不能从而共粢盛,使某也敢告于侍者。”主人对曰:“某之子不肖,不敢辟诛,敢不敬须以俟命?”使者退,主人拜送之。如舅在则称舅,舅没则称兄,无兄则称夫。主人之辞曰:“某之子不肖。”

[12]陈鹏《中国婚姻史稿》,中华书局19908

 

凄艳的岁月——

中国古代妇女的非正常生活

 

ISBN:  7-215-05790-9 CNY28.00 

一般处理数据:  19980227d2006 ekmy0chiy0121 ea 

著作语种:  chi 

出版国别:  CN 410000 

出版发行项: 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6 

载体形态:  252页 图 23cm 

论题主题:  妇女--生活--中国--古代 

中图图书分类法类号:  D442.9 

人大法:  313.23 

个人名称—等同责任者:  高新伟 著 

数据来源:  CN NUL 20060301 

数据来源:  CN RUC 20060421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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